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老城区和老街区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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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建(城)发〔2025〕46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银川市、贺兰县自然资源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老城区和老街区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建办科函〔2025〕218号)要求,现将开展全区老城区和老街区专项调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全面开展调查。各市、县(区)要充分认识本次专项调查的重要意义,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文件(建办科函〔2025〕218号)中关于调查范围、调查内容、组织实施等方面的要求,按步骤高质量抓好每一阶段的重点工作。2025年12月底前,各市、县(区)主管部门要全面摸清我区所有市辖区、县域范围内的各类保护对象资源底数,并做好信息核准和系统录入。2026年1月底前,由各县(区)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已录入系统的调查对象进行会商研判,对照相关标准确定各类潜在对象名单,并将会商纪要上传至“专项调查”模块。2026年3月底前,地市级主管部门对所辖县(区)明确的潜在对象名单进一步核准复审,并以市级为单位形成专项调查登记对象名单登记表(附件2)和总结报告(模板详见附件3)报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2026年4月,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在各市审核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终审,将符合相关条件的潜在对象名单推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二、精耕细作,夯实工作基础。各地要始终坚持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结合前期摸底工作,形成“四个一批清单”(即“一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潜在对象名单”、“一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的潜在对象名单”、“一批历史建筑的潜在对象名单”、“一批特色保护要素清单”),并将专项调查成果通过“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管理系统”(http://59.255.8.245:9100/survey/login)和“建政办APP”(二维码详见附件4)等方式完成信息填报录入,对于符合国家级、自治区级城乡历史文化条件的相关对象予以识别(识别标准详见附件5),后期按程序予以公示,在完成认定公布前,一律不得拆除、迁移。同时,调查工作要与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城市更新规划编制等工作做好相互衔接,进一步明确保护对象身份唯一性,做好相关档案移交和管理工作交接。
三、强化统筹,形成工作合力。本次调查摸底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政策性和技术性都很强,各市、县(区)主管部门要争取本级人民政府支持,统筹做好相关工作,并将专项调查工作纳入年度向本级党委报送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情况专题报告,强化与宣传、文物、文化旅游等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发动组织本辖区有关部门及乡镇、街道等全面参与调查工作,运用“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管理系统信息系统”,结合前期开展的房地产调研等工作,采取“线上+线下”方式推进专项调查任务落实,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协助做好调查前期研判及结果审核。各市、县(区)行业主管部门需明确一名联络员(姓名、手机号等),由地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后,将相关信息(详见附件4)于2025年10月15日前报送至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便于后期工作联络和系统账号注册使用。
联系及电话:何玉矛18809630472
附件:1.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老城区和老街区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建办科函〔2025〕218号)
2.老城区和老街区专项调查登记对象名单登记表
3.老城区和老街区专项调查总结报告模板
4.老城区和老街区专项调查账号分配表
5.城乡历史文化领域有关认定标准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https://jst.nx.gov.cn/zwgk/zcwjk/gzwj/202510/t20251011_50501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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