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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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建规发〔2025〕12号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综合执法(监督)局,银川市、吴忠市、固原市城市管理局,银川市园林管理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建设和交通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及时清除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制度性障碍,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对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对与现行法律、
法规、规章、国家政策规定不相一致的《宁夏建筑施工企业良好行为认定标准》(宁建(建)发〔2017〕97号)、《关于建筑业企业捐资助学、扶贫善举等良好行为加分认定标准有关问题的答复》(宁建建发〔2018〕24号)、《关于增加宁夏建筑施工企业良好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通知》(宁建函〔2019〕144号)等3件文件进行废止,废止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对《宁夏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宁建规发〔2019〕3号)有效期届满自动失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0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https://jst.nx.gov.cn/zwgk/zcwjk/gfxwj/202510/t20251011_50505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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